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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新版家具合同 消费者权益更受保护(一)
2011-02-26 09:38:51 来源:互联网 作者: 【 】 浏览:384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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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市场管理新举措,新版的家具买卖合同一经推出就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原有的家具买卖合同相比,新版合同对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增加环保方面的内容,从而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为使广大消费者更透彻地了解这份合同的内容,市工商局合同处的有关人士就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材质细化 分为三栏

  假如销售人员告诉你,他们的家具是实木的,你可知道他指的是家具的全部用材,还是仅指主体框架和面板,也许抽屉、隔板等部位用的材料只是非常廉价的材料。再如,消费者一般对抽屉滑道、合叶等五金件不太注意,但实际上不同品牌的五金件价格可能相差十倍以上。价格高昂的红木家具,本来应该只用芯材制作,但由于资源稀缺,厂家牟利心切,边角料掺混其中,消费者可能并不知情。这些因素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购买的家具能否物有所值。

  在旧版的家具买卖合同中,虽然有材质一栏,但并未细分。此次新版合同中,材质被细化为 “主材/面料”、“辅材/五金”、“边材状况”三栏,商家须如实填写,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可一目了然。

  不过,业内人士同时指出,现在家具用材方面名目繁多,一些厂家为提高身价,不断翻新概念。比如,借用传统硬木中花梨的概念,又有缅甸花梨、巴西花梨等等。对于消费者来说,知识就是力量,尤其在购买高端产品前,有必要在购买前多了解些常识,多听、多看、多比较。

  生产厂家改为产地

  产地往往是商品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多人眼里,如果某种家具号称具有德国或意大利血统,似乎就有了身价翻倍的依据。但它到底是德国师傅们制作的,还是中国师傅们做好以后贴上块德国标签,就不好说了。这也正是商家经常故意制造的模糊地带。

  新版合同中把原来的生产厂家一栏改为“产地”,算是对产品的籍贯做了板上钉钉的处理。消费者可以借此知道这件产品到底是“贴牌”的还是“原产”的。

  还有一些大企业兼并小企业之后,以其为加工点,但工艺水平却没有保障。这些问题也可以通过“产地”反映出来。

  从技术上讲,注明产地对家具也很重要。比如,南方湿润,家具用材的脱水程度与北方不同。如果卖到北方来,可能容易开裂,需格外注意。

  质量承诺莫写“同样品”

  很多商家在关于产品质量的条款中,为了图省事,只写上“同样品”三个字。消费者马马虎虎,也不深究。其实,这样做有很大的风险。当产品被发现有问题时,样品可能早已卖出,即使投诉或打官司也很难取证。

  因此,市工商局合同处的有关人士特别提示消费者,不要在合同中写诸如“同样品”一类的字样。

  为了更好地规范产品质量,新版合同第二条要求每件家具按照国家标准编写《家具使用说明书》。对于一些大企业来说,这已经是常规操作。而一些小企业在这方面还很欠缺。

  另外,在新版合同的第二款也规定了,家具不仅要达到说明书中的执行标准,而且要“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分清定金和预付款

  新版合同的第三条专门针对付款方式做了规定,共设置了三种付款方式:一、一次性支付全款;二、先交一部分定金;三、先交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很多消费者可能并不清楚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按照法律的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的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责任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预付款没有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问题。如果消费者后悔,可以随时要回预付款。作为卖方,可以根据自己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扣除一部分款项。

  以前的合同版本对此表述得不够清晰。在新版合同中做了明确的区分,但消费者务必先弄清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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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家具合同 责任编辑:zgztjj_genius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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