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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11-22 14:54:2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69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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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市场行为等方面,取得了预期效果,但在《规定》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规定》的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开工备案

  (一)开工备案界定:

  《规定》中开工备案,是指航道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的与开工有关的备案手续。

  (二)开工备案条件:

  1.完成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2.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项目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通过招投标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

  4.办理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5.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落实;

  6.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已办理完成。

  (三)申请开工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格式见附件);

  2.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

  3.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复印件;

  4.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5.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材料复印件;

  6.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备案部门:

  项目开工备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二、关于初步设计审批和征求意见

  《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意见,征求方式如下:

  (一)投资在1—10亿元之间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派人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

  (二)投资在10亿元以上项目书面征求交通运输部意见。

  三、关于紧急抢险证明材料

  《规定》第二十八条中紧急抢险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紧急抢险的影(声)向以及相关测量成果、工程抢险方案及施工过程资料等。

  四、关于预留费动用

  (一)预留费动用原则:

  《规定》第四十七条项目预留费用属工程概(预)算的重要内容,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的预留费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使用。

  (二)项目预留费动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动用项目预留费的相关文件;

  2.动用预留费的说明文件;

  3.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是否同意动用项目预留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学习《规定》和通知,严格按照《规定》和通知要求执行,做好航道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航道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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